财产损失情况及申报财产损失流程近期有不少人西宁财务公司说哪些情况会造成财产损失情况,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来给大家详细说说吧!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发生符合财税[2009]57号和gj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条件确认的损失。 企业应在何时申报财产损失?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 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留有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gj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gj税务总局批准 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如何申报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如何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综上所述,西宁财务公司本期内容就为大家介绍这么多,本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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